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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2017届优秀毕业生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3-09 00:00:00

各院(系部):

根据《河北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和《邢台学院优秀学生奖励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现将2017年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我校全日制本科、专科应届毕业生。

二、评选原则

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规范程序、严格把关。

三、评选比例

分为市(校)级优秀毕业生和省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不超过本届毕业生总数的10%,其中前5%推荐为省级优秀毕业生。

四、评选标准

1.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模范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

2.模范遵守校规校纪,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互助、作风正派,在校期间没有任何违纪和不良记录。

3.勤奋学习,成绩优良,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能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在校期间平均综合测评成绩在本专业前20%以内。

4.身体健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卫生习惯。

5.在校期间,本科学生至少二次、专科和专接本学生至少一次获得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6.家在内地,主动要求到西部和边远地区工作的“三支一扶“,西部志愿者、创新创业成绩突出者或为学校做出过突出贡献的毕业生可适当放宽标准。

五、评选程序

1.各院(系部)按照相应比例的名额,根据学生在校期间的综合排名情况,评选出初步候选人名单。

2.各院(系部)核准学生成绩及排名情况,将候选人名单在本院(系部)范围内广泛公布,进行不少于 3 天的公示期,并对出现的异议和发现的问题进行适当处理,将处理结果在本院(系部)范围内公布。

3.公示期满后,各院(系部)将确定的候选人名单报学生处。

4.学生处对全校参选的候选人进行初审,初审后的候选人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广泛公布,进行不少于 3 天的公示期,并对出现的异议和发现的问题及时审查、处理,并将处理决定通知相关学院和学生。

5.公示期满后,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获奖名单。

6.公布获奖名单。

六、评选要求

1.各院(系部)要严格按分配名额和标准评选。报送后,不再补报或调整,不符合申报条件和评选程序的,一律取消评选资格,并不予补报。

2.各院(系部)要认真对待评选工作,坚持原则,严格程序、规范运作。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骗取奖励的学生,取消评选资格,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因工作疏忽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严肃批评,并追究其责任。

3.请各院(系部)于2017年4月15日前将评选材料纸制版(包括《河北省普通高校优秀毕业生申报登记表》(附件二)、《邢台学院优秀毕业生申报登记表》(附件三)一式两份,院(系部)填写《邢台学院优秀毕业生情况统计表(附件四)、公示报告(附件五)签署意见后)及电子版的《邢台学院优秀毕业生情况统计表》报送学生处。

电话:3650621 地点:教辅楼210室

学 生 处

2017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