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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9-15 00:00:00

邢学院政字[2017]7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良好校风,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邢台学院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具有邢台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其它类别学生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为表述方便,本办法所称“违纪学生”包括具有违纪嫌疑的学生和被确认为违纪的学生。

第四条 对学生违纪的处分坚持以下原则:

(一)无过错推定原则

对学生违纪进行处分或提出处分建议,需要充分举证,无证据、无处分依据的,不予处理。

(二)程序公开原则

对学生违纪的处分,应充分尊重学生的合法权益,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为准绳。对学生违纪的处分应充分尊重被处分者和公众的知悉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第三方合法权益及个人隐私的情况外,处理程序应公开,处理结果应在全校公告。

(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

对学生违纪的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是学生违纪处分的管理机构,全面负责学生违纪处分工作。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对校长办公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学生处是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的秘书机构,受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的授权和委托,承担学生违纪处分的日常管理协调工作。

第七条 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学生工作的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学专家组成。职能部门包括: 团委学生处、教务处、招生就业处、保卫处等单位;教师代表由任课教师以及相关管理人员组成;学生代表仅限于具有邢台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法学专家是指学校法律顾问、从事法律研究、教学或法律实务工作的专业人员。

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实行回避原则。与会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相关成员回避。

第八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并对申诉进行复查,提出复查意见。具体规定见《邢台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第三章 处分种类和期限

第九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纪律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处分的期限: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警告或严重警告为6个月,记过为9个月,留校察看为12个月,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第四章 处分适用

第十一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已受到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处行政处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在校内打架斗殴的,除承担医疗等有关费用外,视情节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组织打架斗殴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打架斗殴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三)打架斗殴事件已终止,事后威胁、恐吓、报复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煽动、教唆他人,激化矛盾,促使打架斗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五)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六)在打架斗殴事件的调查中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 虽未受到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处罚,但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数额较大或者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多人多次的,给予留校查看、开除学籍处分。

(二)故意毁坏公共财物或者他人财物,除照价赔偿外,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后果严重或经教育仍不悔过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 扰乱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组织、策划、参与非法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五)酗酒并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仍不悔改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六)有赌博、吸毒行为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私自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件,非法浏览、删除他人邮件、侵犯他人隐私权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八)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侮辱、诽谤他人,造谣、煽动、扰乱舆论,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九)组织、策划、参与非法宗教、迷信活动或邪教组织活动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或者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复制、传播淫秽物品或有害信息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十一)伪造证明、涂改证件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十二)其他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按照《 邢台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试行)》进行处理。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信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不请假或者未经批准缺勤者,按旷课处理。课堂教学缺勤的,按实际学时数计;实习、劳动、设计、军训等缺勤的,每天按六学时计。一学期内旷课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一)累计旷课达16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因旷课受到警告处分后,又旷课累计达12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因旷课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后,又旷课累计达12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因旷课受到记过处分后,又旷课累计达12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因旷课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又旷课累计达16学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请假逾期未归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一)连续1-3天给予警告处分;

(二)连续4-6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连续7-9天给予记过处分;

(四)连续10-13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予以退学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学生公寓住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一)在学生宿舍留宿他人的;

(二)出借、出租、转让学生宿舍床位的;

(三)其他违反学生公寓住宿管理规定,经教育仍不悔改的;

(四)有以上违反学生公寓住宿管理规定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以及在异性集体宿舍留宿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上述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或者在集体宿舍进行嫖娼等淫乱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多次违反学校规定,经批评教育仍不悔改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仍不悔改的,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从重处分:

(一)学生一次违纪,触犯本规定两项以上条款的;

(二)因违纪受过处分而再次违纪的;

(三)受处分后对有关人员施行报复的;

(四)勾结校外人员参与违反校纪的;

(五)违纪群体中负主要责任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主动终止违纪行为,避免事态扩大化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有立功表现的;

(三)受他人胁迫违纪的。

第五章 处分程序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院(系部)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应当在本单位工作职责范围内进行调查,并收集和固定证据,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如果学生违纪行为达到应予处分的程度,应当向学生处提交书面处分建议,要求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

受违纪行为危害的相对人或单位,也可以直接向所在院(系部)或学生处提出违纪处分申请,但需要提交相关证据。

第二十五条 学生处在接到处分建议或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通知是否决定受理。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相应处分依据的建议和申请,学生处可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处决定对学生违纪进行处分受理的,应书面告知学生拟作出处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如果违纪学生对案件事实、证据、处分依据表示认同,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应签署书面意见,由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根据双方意见和学校规定直接作出处分决定书。

第二十八条 违纪学生对违纪事实、证据或者处分依据有异议,要求陈述、申辩的,应签署书面意见并于5日内向学生处递交陈述、申辩书。

学生处接到陈述、申辩书后,应当将双方提交的处分建议书或申请书、陈述书或申辩书、证据材料等违纪材料收集齐全后,报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研究,对于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得当的,由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根据学校规定直接作出处分决定书;涉及学生违纪情节复杂、存在争议或影响较大的违纪事件或其他特殊情况,由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和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学校名称和处分日期等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条 学生处应当在处分决定意见书作出后的5日内,把作出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意见书,呈报校长办公会决定。

第三十一条 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后,学生处应当在10日内将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送达受处分人,可依次采取以下送达方式:

(一)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字,签字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留置送达: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邀请院(系部)领导、辅导员和学生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处分决定书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2个及以上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三)邮寄送达: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公告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15日,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二条 受处分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诉书,逾期视为放弃申诉。

第三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后,予以维持的,原处分决定继续有效;确需撤销或者变更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意见要求,提交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再次审核意见,并报送校长办公会决定。校长办公会作出的再次决定,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学生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程序,再次把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四条 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以及有关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处分期满后,由被处分学生提出书面申请,院(系部)初审、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复审后予以解除。

第三十五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所在地。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当在接到学校正式通知2日内办完离校手续并离校;无故不离校的,由保卫处采取措施使其离校。

第六章 处分解除

第三十六条 学生处分期满后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可申请解除处分:

(一)学生受处分后,应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和整改措施写出书面材料报所在院(系部);

(二)处分期内,应知错即改、态度端正、积极进取,无任何违纪行为,且表现良好。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在处分期限届满之前3个月申请解除处分:

(一)在国家、省、市、校级举办的正式比赛、竞赛中(如:科技创新大赛、文体竞赛、专业竞赛、职业技能竞赛等),获得个人一、二、三等奖或前三名的;

(二)积极参加集体事务、公益活动,在抢险救灾、志愿服务、专业实习、社会实践等活动中,表现突出受到校级及以上表彰的;

(三)因见义勇为受到校级及以上表彰的;

(四)受到学校通报嘉奖或记功的;

(五)学校认为其它应当提前解除条件情形的。

第三十八条 解除处分程序:

(一)处分期满后,学生写出书面解除处分申请、填写《邢台学院学生处分解除审批表》,向所在院(系部)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二)院(系部)在接到学生解除处分申请后,召开党政领导联席会议,听取辅导员汇报受处分学生在考核期内的考核报告及学生所在班级对该生的民主测评情况,审查、核实相关材料,研究解除处分建议,撰写解除处分情况报告,在本院(系部)公示无异议后连同相关材料报学生处。

(三)学生处在收到院(系部)所报解除处分材料后,审核相关材料、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四)学校做出的解除违纪学生处分决定,应出具解除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决定书由院(系部)送达学生本人,并由学生所在院(系部)发布公告。

(五)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者,院(系部)阐明原因,做出书面回复。学生可在3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但最多只允许申请两次。

第三十九条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解除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审批表》分别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邢台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学字[2013]10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