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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学院关于评定2017—2018学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2018—2019学年国家助学金工作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9-10 00:00:00

各院(系部):

根据河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河北省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教财[2017]2号)、河北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认真落实教育扶贫政策的通知》(冀教财[2017]23号)、《邢台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邢台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和《邢台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评定要求

(一)院(系部)认定工作组和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在评定工作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弄虚作假,杜绝平分和以任何形式克扣资助金等违规违法行为,评定全过程必须接受全体师生的监督。

(二)在辅导员的组织下,以班级为单位,按班级总人数的10%比例组成由班干部、普通学生和困难学生代表参加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困难学生的资料汇总、多方调查、审核、评议,并提出初步认定评议意见。

特别对持建档立卡贫困手册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依据班级认定困难等级结果,履行国家助学金评选程序,根据评选结果认定受助档次。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要将成员名单和《邢台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班级认定评议结果公示表》(附件:9)在本班范围内进行展板张贴,同时利用QQ群、微信等网络平台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各院(系部)对所辖各班级公示情况以图片形式留存备查。

(三)院(系部)认定工作组,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管理办法,在评定过程中要向全体师生公布院(系部)、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校监察室举报电话。根据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的初审意见,对各班申报学生的各项材料和评定流程进行审核,提出拟推荐人选,并将《2017—2018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公示表)》(附件:2)、《2017—2018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公示表)》(附件:4)和《2018—2019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公示表)》(附件:6),在本院(系部)公示栏和官方网站公示栏位置公示5个工作日并留存图片备查,无异议后,上报学校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报送工作及要求

(一)报送内容:

1.国家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一式三份;附申报学生2017—2018学年加盖教务处公章的学习成绩单复印件和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对未按填写要求申报者,取消该生参评资格,收回所在院(系部)指标。

(2)《2017—2018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公示表)》(附件:2)文本一份及Excel电子版。

2.国家励志奖学金:

(1)《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附件:3)一式两份。

(2)《2017—2018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公示表)》(附件:4)文本一份及Excel电子版。

3.国家助学金:

(1)《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5)一式两份。

(2)《2018—2019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公示表)》(附件:6)文本一份及Excel电子版。

4.国家奖助学金公示报告(详见附件:10)及公示图片复印件

(二)报送要求: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于9月19日下午5:00前完成,报送地址:主楼1016室。

三、监督管理

学校纪检监察室会同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对此次评选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检查。一是对各院(系部)公示情况进行检查;二是对学生随机进行问卷调查;三是对在认定评议和后期发放过程中违反国家政策、违规违纪的单位及个人进行调查处理。

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电话: 3650625

纪检监察室电话: 3650021

学生处

2018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