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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学院学生证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9-12 00:00:00

第八条 学生如损坏或丢失学生证,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每周三)持相关证明到学生处补办,并按规定缴纳工本费,其中学生证每本5元,火车票学生优惠卡每张10元。补办学生证的证明材料有:院(系部)审查证明,《燕赵都市报》或《邢台日报》刊登原件作废和挂失启示的报纸原件,近期一寸证件照片一张。因学生证损坏需补办新证的,或因学生证丢失补办新证后又找回原证的,应将原证交至学生处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