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邢台学院关于2016—2017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安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9-04 查看次数:
各院(系部):
根据河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冀教财[2016]35号)和邢台学院《邢台学院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办法》(试行)的文件精神及工作要求,现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安排如下:
一、明确资助认定工作机构及职责:
(一)以院(系部)书记任组长,学管办主任、辅导员组成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院(系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各项数据的汇总和报送;在评议认定期间受理本院(系部)学生的投诉和复查;并将最终认定结果,在全院(系部)公示栏及网站主页公示栏内公示不少于5天,无异议后报学校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二)以辅导员为组长,班干部、普通学生和困难学生代表按班级总人数的10%比例组成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困难学生的资料汇总、多方调查、审核、评议,并提出初步评议认定意见。班级评议认定小组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并公布院(系部)监督举报电话。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院(系部)认定工作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要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班级认定评议小组:
1.组织本班家庭经济困难申请资助的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收集、整理新生中申请资助的《高等学校家庭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4.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高年级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5.对持《河北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申请表》和《扶贫手册》的学生可直接认定其为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其实际家庭情况认定二档及以上档次。
6.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调查资料、学生日常消费行为表现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及档次。
7.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三)学院(系部)认定工作组:
1.对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的初步评议结果,进行认真审核,对有异议的问题,反馈到班级认定评议工作小组,进行复查、调整。
2.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本学院(系部)范围内统一集中公示5个工作日。
3.对师生提出的异议,在接到异议申请或反映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重新核查答复。
4.对最终认定结果进行汇总并填写《邢台学院家庭困难学生资格审核认定汇总表》,与《高等学校家庭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一并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文本和电子档案。
5.对建档立卡持《扶贫手册》的贫困学生要单独收集《河北省建档立卡贫困学生申请表》以及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扶贫部门颁发的扶贫手册原件和复印件报校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三、工作要求:
(一)各学院(系部)要定期对本学院(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每学年不少于一次的资格复查,并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查实,应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报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备案,情节严重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二)各学院(系部)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系部)应及时做出调整并报资助管理中心。
(三)各学院(系部)应加强对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生活及身心健康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人生观和价值观,定期谈心、鼓励、帮扶经济困难学生,努力创造一切有利于学生的学习环境;同时对表现优异者的先进事迹和经验及时进行的宣传,图文资料存档。
(四)各学院(系部)9月23日前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相关材料(纸质和电子)的报送工作。
(五)建档立卡持《扶贫手册》的贫困学生需单独收集《河北省建档立卡贫困学生申请表》以及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扶贫部门颁发的扶贫手册原件和复印件,务必于9月15日前收集完毕,报校资助管理中心(教辅楼209室)进行审核。
附件:1.院(系部)认定工作小组名单
(以上附件可到学生处下载专区下载)
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6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