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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0-09-11  查看次数:
邢学院政字〔2020〕62号
 
根据教育部颁布实施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邢台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邢学院政字〔20207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考勤目的
第一条 考勤是学生教育管理的重要内容,目的是督促学生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为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提供保证。
第二条 考勤结果将作为对学生进行考核、评奖评优以及对学生实施休学、退学等学籍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考勤范围
第三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育教学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社会实践等都应实行考勤。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章  考勤办法
第四条 学生考勤工作由院(系部)具体负责,按照“谁组织,谁考勤,谁负责”的原则执行,考勤结果应每周向学生公布。
第五条 院(系部)每门课程都要建立学生考勤记录册,即邢台学院学生上课考勤登记表(见附件1),由任课教师随堂进行考勤。任课教师可根据课堂规模、授课方式等综合确定课堂考勤形式及出勤记录方式。各班明确负责考勤的学生干部协助任课教师做好考勤工作。每次课后,考勤表需负责考勤的学生干部、任课教师签字。任课教师须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出勤纪律,对随意迟到、早退、缺勤的学生除做好考勤记录外,还应予以批评教育。
第六条 各班根据邢台学院学生上课考勤登记表记录和统计,由班长负责每周进行汇总,填写《邢台学院学生上课考勤周统计表》(见附件2),辅导员签字后,于次周周一上午所在(系部)办公室,并在本班级内公布。每月5号前,院(系部)根据各班上报的《邢台学院学生上课考勤周统计表》填写《邢台学院学生上课考勤月统计表》(见附件3),留档保存并报教务处、学生处备案。
第七条 如有旷课的学生,负责考勤的学生干部要在当日报告辅导员。凡旷课一天及以上者,辅导员须及时向所在院(系部)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报告。
第八条 院(系部)领导要定期检查学生的出勤情况,审查各班考勤报表,掌握各年级出勤率,切实做好学生的考勤管理。辅导员应及时了解学生的出勤情况,对擅自缺勤者要查明原因,及时进行批评教育。
第九条 负责考勤的学生干部应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实事求是,详实纪录学生的出勤情况。全体学生都要理解、支持考勤学生干部的工作。
第十条 见习、实习、教学参观、社会调查等校外教学活动的学生考勤由带队教师负责,考勤表应在活动结束后报所在院(系部)办公室存档。
第十一条 各种形式的集体教育活动、形势教育课、报告会、军训的考勤等由辅导员负责,考勤表要及时报所在院(系部)办公室存档。
第十二条 考核考试的考勤由监考教师负责,各院(系部)在安排考场时须明确各考场应到学生人数并要求学生按照安排参加考核考试,监考教师应将所负责考场的学生出勤情况准确地填写在考场报告单上。
第四章  请假与销假
第十三条 学生请假,须事先填写请假条(见附件4),写明请假事由及时间,经辅导员签署意见后,按审批程序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期满或提前返校,学生应办理销假手续,必须延长假期的应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四条 学生因病请假须出具校医院或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学生一般不准予事假,如确实需要请假,需写明请假原因,由院(系部)严格审批。
第十五条 学生请假,3天以内由辅导员签字批准;4至7天由所在院(系部)主管领导批准;1周以上,需经院(系部)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院(系部)备案;超过1月者,由所在院(系部)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交教务处、学生处备案。
十六 学生在课余时间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双休日邢台市主城区或学校周边活动且能够当日返校的以及家庭所在地为邢台市主城区的住校学生课余时间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回家的,须告知所在班级班长去向可以不履行请假手续
十七 学生在学校规定假期离开或返回学校的应当办理集体离校或返校手续且不得提离校或者延迟返校。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离校或者不能按时返校的应当办理个人请假手续
十八 在校住宿的学生夜间不得请假外出离校。确因特殊情况需外出离校的应当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九条 学生确因急事、急症来不及履行请假手续且符合准假条件者,必须通过口头、电话、短信等方式征得辅导员同意,事后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考勤学生干部及任课教师记录学生缺勤原因必须以院(系部)办公室盖章准假的请假条为准,任何人不得口头捎假。
第五章  缺勤与旷课处理
第二十一条 缺勤时长是指学生请假、旷课及学生迟到、早退折合学时的总和。
第二十二条 课堂教学缺勤按实际学时计;实践性教学活动(如实习、见习、社会调查、报告会、军训等)每天按6学时计;其他缺勤(如:班会、集体活动等),一次缺勤不足2学时以2学时计,超过2学时以实际学时计;学生迟到或早退累计2次按旷课1学时计。
第二十三条 课程学习过程中,学生累计缺勤达到该课程总学时数1/3 的,取消考试资格,应重修该课程;一学期内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达到一学期总学时1/3 及以上的邢台学院学籍管理相关规定作休学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处理。不按期销假又逾期不归者,超过日期按旷课处理。学生一学期内旷课情况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五 学生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虚构请假事由或有关证明材料造假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导致旷课或其他不良后果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六 学生请假存根、请假证明等材料(系部)应当记录和存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院(系部)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学生考勤实施细则,报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邢台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邢学院学字〔2009〕160号)作废。本办法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