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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发布时间:2020-09-11  查看次数:
邢学院政字〔2020〕5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全校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6.在校期间学习刻苦,成绩优秀,上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本专业前5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7.我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 工作组织机构
   成立邢台学院学生奖励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奖励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研究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批准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审意见。奖励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分管教学、财务工作的校领导为副组长,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招生就业处、法务办、审计处、监察室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七条 奖励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组建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评审组织、材料初审、协调款项发放等工作。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由学生处负责人任主任,各部)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或副书记)辅导员和学生等层面代表为成员。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向校奖励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意见。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9人。
第九条  各院(系部)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报组织和初步评审工作。院(系部)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成员应不少于7人,由各院(系部)书记(或副书记)担任主任,成员包括学生管理办公室主任、教学科研管理办公室主任、团委书记、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
第十条 各班级(年级或专业)成立评议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为成员,负责本班级(年级或专业)国家励志奖学金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学生代表人数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认定范围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成员名单应在认定范围内公示。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得参加任何一级评审机构。
第三章    
第十一条 评审程序
1.奖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上级下达当年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总名额以及各院(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核定各院(系部)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发布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通知。
2.院(系部)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组织开展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素质成绩核算工作,在学生个人申请的基础上,通过民主程序研究提出本院(系部)国家励志奖学金初评结果,在本院(系部)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初评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校奖励领导小组办公室。
3.奖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院(系部)报送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初评结果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
4.评审委员会在听取奖励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情况报告并审核相关材料后,形成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意见,报送奖励领导小组。
5.奖励领导小组在听取评审委员会情况报告后,对相关材料和推荐人选建议名单进行审核,代表学校提出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意见,在全校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报河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十二条 校奖励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院(系部)奖励评审委员会和班级(年级或专业)评议小组成员在评审工作中应遵循以下规定:
1.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成员的意见建议,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2.发现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3.不得利用评审成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4.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成员的意见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院(系部)、学校公示期间提出申诉,院(系部)评审小和校评审领导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发放、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五条  河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我校上报材料审核同意,待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并拨付资金后学校一次性将国家励志奖学金拨付到获奖学生的银行卡中组织各院(系部)将《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六条  学校为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通过弄虚作假、提交不实材料等手段骗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追回获奖奖金,并视情节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章     
第十八条 各院(系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评审细则,明确具体评审程序及条件资格要求,向院(系部)学生公布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行,学生处负责解释。原《邢台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邢学院学字【2013】26号)同时废止。
附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