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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学院校内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2-20  查看次数:
邢学院政字【201914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内资助经费的管理与使用,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根据《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资助经费提取做好校内资助工作的通知》(冀教财〔2018〕1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资助是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从事业收入(学费)中提取校内资助经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明确申请、评审、发放和监督程序;切实按照资金使用规定,实现精准资助,资助育人。
第二章  经费的提取与管理
第三条  从学校事业收入(学费)中及时足额提取5%作为资助经费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设立的奖助项目资金不计入经费提取基数。
第四条  学校将校内资助经费的提取和使用纳入预决算管理,由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校内资助资金的提取、使用和管理要坚持“足额提取、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原则,不得将学生活动或学生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冲抵学生资助经费支出。
第三章  经费的适用范围
第五条  校内资助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住宿费、书费)、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贫困学生大家访、资助育人和宣传、就业帮扶、学生创新创业和社会实践以及其他与资助贫困学生相关支出。
第四章  经费的监管
第六条  凡属校内资助经费开支范围内的支出,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和财务程序进行审批和使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自觉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第七条  校内资助经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  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校内资助资金审核、分配等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安排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