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邢台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05-10 查看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实践能力,帮助学生,特别是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的有关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在校学生。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一切勤工助学活动须确保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校园管理。
第四条 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人单位未经学校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或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范之列。
第五条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进行。原则上一周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因缺乏工作责任心而造成不良影响或违反校规校纪的,学校有权予以调整其勤工助学安排或取消其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第五条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进行。原则上一周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因缺乏工作责任心而造成不良影响或违反校规校纪的,学校有权予以调整其勤工助学安排或取消其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第六条 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应优先考虑经济困难的学生。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不能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每学期有2门以上(含)科目成绩不及格的,将适当限制参加下学期的勤工助学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邢台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全面负责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学校的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应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条 学校学生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主要工作职责:
(一)依据上级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具体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二)为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和用人单位提供服务;
(三)负责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的筹措、管理;
(四)负责调解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务纠纷,依法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五)负责其他有关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二)为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和用人单位提供服务;
(三)负责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的筹措、管理;
(四)负责调解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务纠纷,依法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五)负责其他有关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十条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各院(系部)应该积极关心、支持和配合学校勤工助学工作,协助学生处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 校内岗位设置
第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及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确保不影响学校正常的管理、教学和生活秩序,不影响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不得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各用工单位应有专人统筹和管理本单位勤工助学工作,定期做好岗位计划和管理。
第十三条 单位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应本着合理、精干的原则,合理分配资源,杜绝浪费人力,随意大量增设岗位。禁止重岗,一经发现重岗,只按薪酬较高的岗位发放酬金。
第十四条 校内用工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及人员编制情况提出设岗申请,设岗前须填写《邢台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用工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经人事处审核并报学生处审批后方可设岗、招聘和录用。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的长期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六条 固定岗位需在上个学期放假前两周内向学生处提交《邢台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临时岗位需提前七天向学生处提交《邢台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待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工作。未经学生处批准,自行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由校内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各院(系部)自行开发并支付报酬的岗位及用工情况,应及时报学生处备案。
第四章 校外岗位设置
第十八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到学生处办理手续,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设岗招聘。学生处对校外勤工助学进行统一组织管理,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作要求推荐适合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九条 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立应以合法、合理为前提,并注重与学生学业有机结合,充分考虑学生的年龄特点和专业特长。禁止面向学生开设高空作业、污染严重、放射性强、高强度等容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威胁的工作岗位以及其他不适合学生承担的工作岗位。
第十九条 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立应以合法、合理为前提,并注重与学生学业有机结合,充分考虑学生的年龄特点和专业特长。禁止面向学生开设高空作业、污染严重、放射性强、高强度等容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威胁的工作岗位以及其他不适合学生承担的工作岗位。
第五章 勤工助学岗位经费及劳动报酬
第二十条 学校每年从学生学费中提取专项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用于校内勤工助学学生报酬、学生培训、管理的经费开支。
第二十一条 非营利性的或无专项经费来源的校内单位,经勤工助学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学生的劳动报酬、学生劳动培训等相关费用由学生处统一从学校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 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项经费项目的单位,经勤工助学主管部门批准可设立勤工助学岗位,但学生勤工助学的劳务报酬原则上由用工单位支付或从专项经费中开支。
第二十三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自然月计酬。原则上劳动报酬不低于8元/人/小时,原则上每人月报酬不超过400元。
第二十四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8元/人,或按工作量一次性计酬。
第二十五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原则上不应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按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一致的协议执行,由用人单位按月或一次性向学生支付。
第二十六条 校内勤工助学学生考勤由用工单位负责,根据劳动时间、完成的质量和遵守劳动纪律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考核,勤工助学负责人应按要求每日如实填写《勤工助学考勤表》;用工单位月底应及时填写《勤工助学劳务报酬发放表》,于次月五日(遇节假日顺延)前报送学生处;学生处汇总并审批后由财务处通过银行发放到学生的个人银行帐户。
第二十七条 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支付。
第二十八条 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勤工助学基金,不得将其用于与勤工助学无关的事项。
第六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九条 校内勤工助学:
(一)校内勤工助学,由校内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学生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邢台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有勤工助学意愿的学生也向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邢台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备案登记;
(二)学生处公布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用人单位依据择优录用的原则,自行面试、确定聘用学生,并在《邢台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二)学生处公布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用人单位依据择优录用的原则,自行面试、确定聘用学生,并在《邢台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三)用人单位同意聘用后,学生即可开始工作;
(四)用人单位负责学生的岗前培训,在工作期间对学生进行敬业精神、劳动安全、工作纪律的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学生的管理和劳动考核,提出勤工助学工作的有关建议;
(五)根据岗位工作量、工作时间和学生的劳动表现,向学生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勤工助学劳务报酬发放表》。
第三十条 校外勤工助学:
(一)校外用人单位需向学校学生处提出合法、有效的申请,由学生处选择、审批校外勤工助学岗位;
(二)校内学生组织、学生社团与社会企业开展的校内勤工助学活动,须经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初步审核后,再报相关部门备案;
(三)学生处有权向校外用人单位推荐学生,并应要求校外用人单位和学生签订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
(四)学生处负责检查、监督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情况;
第七章 学生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一条 学生的权利:
(一)通过参加校内外的勤工助学活动获得劳动报酬;
(二)免费获得学校勤工助学的各种信息和服务;
(三)拒绝不适合学生参加的勤工助学工作;
(四)在发生劳动争议或者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得到合理保护。
第三十二条 学生的义务:
(一)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勤工助学协议书的条款;
(二)不得从事违反法律规定、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三)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地介绍自己情况。
第八章 用人单位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的权利:
(一)在学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自行选择、聘用学生;
(二)校外用人单位可以和学生协商劳动报酬的标准,校内用人单位可以提出支付学生劳动报酬建议;
(三)对学生进行劳动培训、管理、教育和考核等。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协议书的规定;
(二)不得让学生从事违法的、不适宜的工作,不得克扣学生的合法报酬;
(三)提供良好的安全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
(四)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地介绍自己单位的情况。
第九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五条 各院(系部)可将学生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表现纳入学生综合评价体系之中。学校每年对勤工助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和成绩显著的用人单位、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未经学校批准,学生利用勤工助学名义在宿舍、学校其他场所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学校将依据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于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及协议书规定的学生,学校可以视情形取消该生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教育部和河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