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学生资助  > 国家奖助学金
邢台学院关于评定2018—2019学年新疆西藏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23  查看次数:
院(系部):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新疆和西藏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高校新疆和西藏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教[2015]150号)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现将我校本次评定工作安排如下:
一、奖励标准:
(一)新疆和西藏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省政府奖学金)奖励标准平均为每人每年5000元。具体分为三个等次,一等奖6000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4000元。
二、申请基本条件:
(一)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或西藏自治区,民族为非汉族;
(二)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三)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四)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六)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七)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评审原则与名额分配
(一)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 同一学年内,获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2018—2019学年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名额:一名(二等奖5000元)。
四、评定程序:
   (一)院(系部)认定工作组,负责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班级的民主认定评议工作。
(二)院(系部)认定工作组,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管理办法并根据班级认定议小组的初审意见审核申报学生的学习情况和提供的各种证明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拟确定获得奖励学生名单,在本院(系部)公示栏和官方网站公示栏位置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校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审核报送的初评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推荐名单和材料,向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建议名单。
(四)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校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报相关材料进行审定,确定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名单。
五、公示及报送要求:
(一)院(系部)对评定结果要在公示栏和官网主页公示栏中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同时公布院(系部)、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校监察室举报电话,留存图片备查,并将公示时间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接受监督检查。
(二)报送内容:
1.《新疆和西藏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一式二份),附申报学生2018—2019学年加盖教务处公章的学习成绩单复印件和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2. 10月9日下午5:00前完成评定、上报工作。
 
 
 
 
 
 
 
 
 
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