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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9-11  查看次数:
邢学院政字〔2020〕51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现精准识别、精准资助,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根据《河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原则、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原则、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原则、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设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院(系部)学生资助工作组和班级(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共同负责完成我校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副校级领导任组长,主管财务工作、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级领导任副组长,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后勤处、招生就业处、纪委(监察处)、审计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八条  各院(系部)学生资助工作组由院(系部)负责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副书记、学生管理办公室主任、团委书记、辅导员、学生代表等人员为成员,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九条  各班级(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为成员,负责本班级(年级或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班级(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认定范围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成员名单应在认定范围内公示。
第十条  各院(系部)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辅导员在本单位认定工作中作为主要责任主体,要充分认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重要性,在认定工作中既要坚持客观公正,又要保护学生尊严和隐私。
第三章  认定条件与标准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主要依据家庭经济因素、特殊群体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突发状况因素、学生消费因素、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等。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三条  认定标准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
(一)完全无力支付学习费用,且支付本人生活费用都非常困难的,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有下列情况原则上应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特困供养学生;
(4)孤残学生;
(5)烈士子女;
(6)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
2.下列情况可作为认定特殊困难学生的参考条件:
(1)抚养人无劳动力,且家庭无稳定经济收入的学生;
(2)直系亲属或本人患重症,需长期自费治疗,且造成家庭严重负债的学生;
(3)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的学生;
(4)其他存在特殊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学生。
(二)能勉强支付个人学习费用,但无力支付生活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困难学生。下列情况可作为认定为困难学生的参考条件:
1.低收入家庭(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标准以下,且家庭财产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非贫困低收入户、非持续稳定脱贫户的学生;
2.来自老、少、边、穷农村地区的学生;
3.城镇父母双下岗,家庭经济来源不稳定的学生;
4.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经济来源不稳定的学生;
5.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学生;
6.因自然灾害、家庭变故、个人患病等发生临时经济困难,仅靠自身或家庭能力难于克服的学生;
7.其他存在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学生。
(三)能支付全部个人学习基本费用及部分生活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根据学生在校日常生活、消费情况认定为一般困难。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原则上不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认定的,予以取消;已获得相关资助的,追回资助资金。
(一)家庭投资办企业、拥有豪华楼房、小汽车的;
(二)经常消费高档通讯工具、高档电脑(特殊专业除外)、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或有其它奢侈消费行为的;
(三)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或平时经常进行娱乐性消费的;
(四)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六)平时消费水平明显高出周围同学平均生活水平的;
(七)弄虚作假获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的;
(八)其它不予认定或应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的情况。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 学校原则上每学年组织一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在9月份进行。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六条  学生认定工作遵循提前告知、个人申请、民主评议、院(系部)审核及结果公示、审定备案、回访核查的程序进行。具体程序为:
(一)提前告知
学校通过发布通知、印发资助宣传材料、召开主题班会等形式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的宣传工作,使学生都了解资助政策。
(二)个人申请
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提供有关辅助材料复印件。学生提供的辅助材料复印件包括:
1.父母下岗证且未再就业证的复印件;
2.低保证、建档立卡证、精准扶贫手册、残疾证、烈士证等材料复印件;
3. 直系亲属或学生本人重病的需提供诊断书及医疗费用发票等材料复印件;
4. 其他可反映家庭经济情况材料的复印件。
上学年已经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没有发生显著变化,可只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三)民主评议
班级(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其他辅助材料复印件,结合学生在校日常生活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评议,初步评议认定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在班级(年级或专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仅公布名单和档次)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认定评议小组填写推荐意见,报本院(系部)学生资助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在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要注意保护学生尊严和隐私,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四)院(系部)审核、结果公示及复议
各院(系部)学生资助工作组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求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院(系部)学生资助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仅含姓名和档次),在本院(系部)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学生可以通过辅导员查询本人及认定范围内其他同学的认定结果。院(系部)对有异议的问题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学生对院(系部)学生资助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五)认定结果反馈
院(系部)在认定结果反馈及复议结束后一周内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通过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六)建档备案
院(系部)对最终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信息档案一并建档留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系统。
(七)回访、核查
学校不定期组织对取得资助资格的学生进行调研、回访、核查。院(系部)需实时向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反馈经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籍异动情况。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院(系部)要建立并及时更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动态管理,维护学生资助档案真实、完整和安全。
第十八条 院(系部)每年应通过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及时发现家庭经济困难但未受助、家庭经济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同时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学生本人自愿申请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
第十九条  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院(系部)要及时做好调整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核实,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收回资助钱物。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院(系部)要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工作的严肃性和真实性,凡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院(系部)和个人,学校将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邢台学院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