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邢台学院学生公寓住宿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6-09-12 查看次数:
邢学院学字[2015]22号
学生公寓是广大学生在校学习、生活的公共空间,其秩序、安全、卫生与和谐有赖于同学们和学生公寓区工作人员共同创造。为规范学生公寓区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为广大同学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一、凡取得邢台学院学籍,属于学校安排住宿的同学,均可在学生公寓申请住宿、享有住宿权。
二、在学生公寓住宿须按规定交纳住宿费用,办理相关手续,严格遵守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接受学生公寓辅导员、相关工作人员及学生公寓自我管理委员会的教育、管理和服务。
住宿费按学年收缴,具体收费标准由上级主管部门及物价部门确定。学生因退学、转学、休学、出国、入伍等原因中途停止住宿的,住宿费的退还数额按照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向退学学生退还学费住宿费的暂行规定》(冀教财【2003】17号)执行。
三、在学生公寓住宿的同学有权就学生公寓管理的任何问题向学生公寓管理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及学生公寓自我管理委员会反映、建议。
四、在学生公寓住宿的同学应按照指定的宿舍及床位号入住学生公寓,未经许可,不得自行调换。校园一卡通作为同学住宿及出入学生公寓的凭证。
五、为确保学生公寓区的安全、卫生和良好秩序,在学生公寓区严禁从事以下活动:
1.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损毁、破坏学生公寓区公共设施。不得将学生公寓区床位出租、转借或以其它任何方式出让他人使用,不得在学生公寓留宿他人;在学生公寓宿舍会客须履行登记手续,客人须在晚上11:00之前离开学生公寓。
2.不得在公寓内使用明火(如:点蜡烛、燃烧纸张、焚烧杂物、使用煤油炉、煤气炉、酒精炉等各类有明火的器具)、违章使用电器(如:使用电炉子、电热杯、热得快、电褥子、电饭锅,电磁炉等具有消防隐患和超出学生公寓限定功率的电器)
3.不得转借宿舍钥匙给他人、私自加配宿舍钥匙、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如钥匙丢失,需凭有效证件到公寓值班室报失并办理补办手续。
4.不得在学生公寓内从事贩卖物品及其他经营性活动,不得在学生公寓指定位置以外的地方张贴广告、海报。不得在学生公寓内起哄、聚众闹事、高空抛物或者从事赌博、酗酒、淫乱、玩麻将、养宠物、玩球等其它扰乱学生公寓秩序、影响他人学习生活的活动。
六、为确保学生公寓区的安全、卫生和良好秩序,在学生公寓区学习生活应努力做到:
1.提升公德意识和文明素养,在学生公寓区养成服饰得体、举止文明、待人礼貌、处事和谐的良好习惯,在学生公寓区的任何活动以不影响他人学习生活和公寓区公共秩序为前提。
2.增强卫生保洁意识,生活垃圾应及时送到楼外垃圾桶内,各宿舍应安排好卫生值日,同学间相互关爱、团结协作、共同创造卫生整洁的生活环境。
3.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妥善保管贵重物品。离开宿舍房门应锁门并上保险,夜间出入学生公寓应结伴而行;晚23:00前无法返回学生宿舍,同学本人及宿舍长(或宿舍值班同学)均应及时向辅导员报告备案。
4.优化身心健康意识,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坚持体育锻炼,杜绝无节制上网,遇到心理问题及时向辅导员和学生处大学生心理健康咨询室老师寻求帮助。
5.增强学生公寓区主体意识,养成通过学生公寓区公告栏和网络及时了解学生公寓教育、管理和服务信息的习惯;因毕业、结业、休学、出国等原因需中止(终止)住宿的,应及时到学生公寓管理科办理手续。
七、属于学校安排住宿的同学非经学校批准不得在非学生公寓区住宿。对极少数确有特殊情况需在非学生公寓区居住的同学,应通过辅导员向学生处公寓管理科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学生家长表示认同的文书。同学在申请书中须承诺加强人身和财产的自我保护,确保安全,并承诺对其在新居住区发生的任何事项独立承担责任;家长在认同文书上须明确认同孩子在非学生公寓区住宿、承诺加强生活指导、安全教育和社会适应指导,并认同孩子对其在新居住区发生的任何事项独立承担责任。
八、对违反本管理办法、肆意破坏学生公寓管理秩序的行为,学校将依据《邢台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相关条款规定进行批评教育和问责,可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