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邢台学院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办法(试 行)
发布时间:2018-11-11 查看次数:
邢学院政字[2018]58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安全教育, 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河北省学校安全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8号)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生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安全意识教育、网络安全教育、交通安全教育、防火、防盗、防溺水、防传销、防吸毒、防电信诈骗等安全教育、宿舍安全教育、社会实践安全教育、集体活动安全教育、食品卫生安全教育等。
第三条 团委学生处、安全工作处共同负责学生安全教育的统筹安排,对各院(系部)学生安全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四条 各院(系部)应加强对学生安全教育的领导,将安全教育列入院(系部)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安全预案和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第五条 学生安全教育坚持院(系部)集中教育与班级专题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集中教育安排在学期初、学期中和学期末分三次进行。班级专题教育,要根据教育教学活动安排不定期进行,特别是学生外出实习实践、参加第二课堂活动等,要及时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安全意识和法律观念,切实提高学生的自我防范意识、自我救护能力。
第六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日常生活、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应遵守纪律,服从管理。
第七条 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须按学校相关规定,制定安全预案,由各院(系部)认真进行安全审查并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条件不具备时,学生不得擅自组织集体课外活动。
第八条 学生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等现实状况,避免或消除相应的危险。不得从事具有危险性的、可能危及自身及他人、集体的活动,否则发生事故造成本人、他人或集体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学生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需在院(系部)备案,不得参加有对抗性、风险性大或具有危险性的活动,否则发生意外伤害由学生本人承担。对于具有传染性等特殊疾病者,需到校卫生所登记备案,并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学生应提高自我管理能力,严格遵守宿舍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与卫生。不得在宿舍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禁止私接电线,禁止使用电炉、热水器等大功率电器;不得私自留宿外来人员;严禁在宿舍内点蜡烛或违章用火用电,不得私自解决用电故障,严防火灾、盗窃等恶性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 学生应由学校统一安排住宿,原则上不允许外出住宿;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外出住宿的学生,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照《邢台学院学生走读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在校外住宿。学生在外住宿必须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正常参加学校的各类教育教学活动。学生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在校外住宿所发生的一切安全问题,均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负责。
第十二条 建立校外住宿学生报告制度。在校外住宿学生每周一向指定班委报到,每个月向辅导员汇报两次。辅导员要认真填写《学生校外情况记录表》,作好登记记录,每月向本单位党组织汇报在外住宿学生情况,特殊情况要及时汇报。
第十三条 学生在实习或外出求职、面试过程中,应当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诚实守信、尊敬师长,自觉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形象,遵守实习学校或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服从和接受实习学校或单位的领导和管理,维护实习学校或单位的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实习学生应积极与指导教师和院(系部)保持沟通联系,及时汇报自己的实习情况。实习结束后,应按时返校报到。实习学生应当加强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护自救能力,预防和消除实习或活动期间的各类安全隐患。对于擅自离开实习学校或单位,参加与实习内容无关活动所造成的事故,由实习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必须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在确保安全和不影响学习的情况下进行。不得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存在安全隐患或有违法违纪情况的勤工助学活动。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要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防传销、防电信诈骗等防骗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五条 学生利用假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原则上应主要在学校周边、学生家庭所在地的城镇或乡村范围内的机关、厂矿、学校和农村开展社会实践、实地考察、生产劳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以及支工、支农、支教活动。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应遵纪守法,增强自己的安全防范意识,不从事具有违法性、危险性或有安全隐患的社会实践活动,并在假期结束后按时返校。
第十六条 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要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注重心理疏导和心理健康教育,避免和预防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十七条 学生应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注意食品、药品、饮用水等饮食卫生;注意交通安全,不得搭乘货车、农用车、客货两用车、摩托车和证照不齐的车辆;外出时要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切实注意自己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八条 建立学生安全零报告制度、日报告制度、学生外出请假报归制度和点名制度。各宿舍长每晚清点宿舍成员,将情况报告班长,各班班长每天向辅导员报告本班同学的安全和出勤情况。每周各班做一次安全大检查并向院(系部)提交书面检查报告和整改意见,杜绝隐患,防患于未然。
第十九条 寒假、暑假和重大节假日,各班必须召开一次安全教育主题班会,对班级同学的去向、联系方式、离校时间、返校时间进行登记,报辅导员和院(系部)备案。对假期留校同学,每班指定专人负责统一管理,实行每天点名制,了解和掌握他们在校期间的思想动态等情况,并及时把情况报辅导员和院(系部)值班领导。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