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生活、学习的重要场所。为确保学生公寓及学生的安全,为广大学生提供安全文明的住宿环境,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所有学生公寓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组织体系及管理职责
第三条 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工作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安全工作处、学生处负责监督、检査和指导。
第四条 公寓管理中心要认真落实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公寓安全的指示精神,完善内部安全管理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公寓及学生的安全。
(一)要结合实际,各公寓内部设置负责安全的管理员(楼长兼任)、值班员(公寓管理员兼任),做好公寓的门卫、巡查、值班等项工作。管理员应品德端正、身体健康、认真负责,并具备相应的岗位技能。
(二)要积极建立健全有关公寓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责任,理顺关系,规范管理。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公寓安全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做到一旦出现突发情况,能够快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三)各学生公寓值班员负责检査进出公寓人员证件,如发现非本楼人员,有权询问和验证。
(四)公寓管理员负责落实本楼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如发现违反管理制度的要及时纠正解决。
(五)各宿舍楼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随时进行楼内检查、巡视、做好门窗、水电检查及安全防盗等工作。
第五条 安全工作部门负责对各公寓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査和指导,并依照学校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各类案件和问题的处理。
第六条 各院(系部)应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住宿学生的管理、教育和引导工作,要经常深入学生宿舍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及时发现和化解各类不安全因素,营造健康、积极、文明向上的公寓文化氛围。
第七条 坚持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各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学生公寓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及时发现和堵塞各类安全漏洞,做好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记录,以备查考。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形势的需要,积极组织开展以公寓安全为中心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广大学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技能。
第三章 学生宿舍行为管理
第九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宿舍管理规定,服从管理人员的统一管理,自觉维护宿舍安全。要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宿舍安全、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
第十条 学生携带物品离开宿舍,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必要时宿舍管理员有权査询或暂扣。校外人员进人宿舍施工时,须出示有效证件,经宿舍管理员严格登记手续并在宿管人员陪同下,方可入内。学生家长进入宿舍时,须出示有效证件,并在学生陪同下,方可入内。所有外来人员须在晚10:30前离开公寓。
第十一条 学生出入公寓应主动刷卡,不得拥挤或强行通过,防止因此产生意外伤害事故;严禁在公寓内蓄意造谣生事、制造混乱或恐慌情绪。
第十二条 私人财物应妥善保管,大额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不要随意乱放,离开宿舍应随手锁门。
第十三条 学生宿舍不准留宿外来人员,公寓严禁容留异性住宿。
第十四条 寒暑假期间各公寓原则上不留宿学生,个人贵重物品应带离宿舍,因特殊情况确需留宿的,应事先向公寓管理中心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留宿,公寓管理中心应将留宿人员情况报安全工作处备案。
第十五条 学生在公寓内使用计算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及学校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要保持公寓整洁、安定的秩序,严禁在公寓内酗酒、抽烟、赌博、吸毒、聚众滋事、打架斗殴,不得乱扔垃圾,严禁高空投掷杂物。
第十七条 要增强责任心,提高警惕性,遇有坏人侵扰、偷盗、破坏等,及时报告公寓管理人员或安全工作处,并保护好现场。
第十八条 未经许可,不准在公寓内及周边随意散发传单,张贴广告、海报,悬挂条幅,摆摊经商或进入宿舍进行推销活动。
第十九条 公寓内严禁进行非法传销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二十条 不得爬墙、攀越栏杆进出公寓楼,禁止上楼顶、雨搭。
第二十一条 在意外停电后使用蜡烛照明,必须绝对保证安全,若发生意外或损坏物品,除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赔偿外,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公寓内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或放射性物品、细菌、病毒标本等。
第二十三条 公寓内严禁燃烧废弃物,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存放或使用煤油炉、酒精炉、液化气炉等明火用具;禁止存放或使用热的快、电饭煲、电热杯等大功率电器;禁止存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电瓶充电。安全工作和公寓管理的工作人员有权对公寓中的违禁物品进行查扣。
第二十四条 禁止私拉电线、私自打开电表箱或进入配电室、私自拆装电表或更换大功率保险丝。
第二十五条 爱护各类安全设施,不得擅自移动、破坏消防灭火器材、消防栓、报警器探头、安全标识等,不得在楼道内放置影响人员疏散的杂物。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凡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由有关部门视情况对当事人(或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警告或总结改正。对于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公寓管理部门要上报学校进行党纪、政纪或违纪处理。违反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凡违反本规定,造成学校公共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照价进行赔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