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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学院考试违规处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11-11  查看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各类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学校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学校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邢台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考试是指我校具体组织或承办的与学生学业有关的各种考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参加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四条 学校教务处负责全校考试组织工作与监督,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并按学校授权进行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学生违规的处分种类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
第六条  处分的期限: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警告、严重警告为6个月,记过为9个月,留校察看为12个月。
第七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考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八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开卷考试及有特殊要求的考试所允许携带的资料除外);
2.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5.在试卷、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6.其它考试作弊行为。
第九条 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
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2.组织作弊的;
3.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
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5.其它严重作弊行为。
第十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3.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4.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十一条 考生被认定为有违纪、作弊、严重作弊行为的,分别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1.被认定为违纪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严重警告或警告处分;
2.被认定为作弊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记过处分;
3.被认定为严重作弊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考生有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并视情节轻重按照《邢台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与相应处分。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按照法律程序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它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
5.其他扰乱管理秩序的行为的
第十三条 考生以违纪、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了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一经查实,由学校宣布证书无效或上报考试主管机构予以处理。并责令交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视情节轻重可以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及相应的教学事故处理:
1.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2.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3.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4.擅自将试卷、答案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5.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6.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等差错的;
7.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8.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9.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10.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考试工作资格,由学校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照法律程序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2.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3.伪造、变更考生档案的;
4.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5.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6.偷换、涂改考生答案、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7.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8.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9.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六条 学校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相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2.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3.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4.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5.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6.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7.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8.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第十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备用卷及其答案、评分参考)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学校视情节轻重,按规定给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记教学事故或给予行政处分。盗窃、销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违规行为处分的程序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发现作弊的人员(如监考教师、考场巡视员、考风考纪监督员等)签字确认,并向违规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 考生或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出现违纪、作弊行为的,由本人所在院系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教务处。
第二十条 教务处收到院系的初步处理意见后,听取学生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其违纪、作弊事实,做出相应的处分决议,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对拟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应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如需给予考试工作人员纪律处分的,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十二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三条 学生对违规的事实、证据、处分依据如果无异议,应签署书面认同意见;如果有异议,要求陈述、申辩的,应于5日内向教务处递交陈述、申辩书。
第二十四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和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学校名称和处分日期等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由各院系送达学生本人,可采取的送达方式依次如下:
1.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字,签字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邀请院系领导、辅导员和学生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处分决定书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2个及以上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3.邮寄送达: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公告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15日,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六条 受处分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诉书,逾期视为放弃申诉。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后,予以维持的,原处分决定继续有效;确需撤销或者变更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意见要求,提交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再次审核意见,并报送校长办公会决定。校长办公会作出的再次决定,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四章 处分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八条 处分解除的条件:
1.学生应对所犯错误进行深刻反思和检讨,并制订出具体整改措施写出书面材料报所在院系;
2.学生在处分期内,每个学期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院系汇报自己的思想和日常学习表现至少两次;  
3.学生在处分期内,应当积极参加各项教学活动,无旷课记录;在任何考试中无违纪、作弊行为。
第二十九条  处分解除程序:
1.处分期满后周内,学生填写《邢台学院学生处分解除申请书》(以下简称《处分解除申请书》),提交所在院系。
2.院系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听取辅导员关于学生在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汇报,审议学生的《处分解除申请书》,并做出是否同意处分解除的初步决议,报教务处。如果不同意处分解除,应当阐明原因,并提出对学生后续的处理意见。同时,应当书面告知学生。
3.教务处审核院系所提交的处分解除材料,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批准后,出具解除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决定书由院系送达学生本人。
第三十条《处分决定书》、《处分解除决定书》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一条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邢台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试行)》(邢台学院教字 【2013】11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