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邢台学院走读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8-11-11 查看次数:
第一条 凡我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在校期间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走读:
1.邢台市区范围内居住的学生;
2.有直系长辈亲属或旁系长辈亲属在邢台市区居住;
3.患有医学上认为应当治疗的疾病而学校不具备相应条件的;
4.其他合理理由。
第二条 申请走读必须有学生本人在学年末(每年5至6月)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1.走读申请应写明下列内容:姓名、性别、专业、年级、家庭住址、申请走读的原因。
2.申请走读应当提供下列相应证明材料:
(1)亲属关系证明;
(2)在邢台市区有固定住所的证明;
(3)在校外租住房屋应提供租房协议或合同;
(4)因病走读还应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治疗证明。
第三条 学生在走读期间学院不再为其提供集体宿舍;如学生放弃走读申请住校,应提出书面申请办理住宿手续。
第四条 学生走读必须提供保证人,保证人监督学生在走读期间的行为和活动。下列人员可以担任保证人:
1.直系长辈亲属;
2.旁系长辈亲属;
3.经学院方同意的其他人。
第五条 学生走读申请被批准后必须与学院签定《邢台学院学生走读协议》。
第六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