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邢台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16-09-12 查看次数:
为加强对学生成绩的管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便于对学生学习成绩做出科学合理评价,对《邢台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邢学院教字〔2013〕108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我校普通本专科学生实行学分绩点制,满分为5.0。
二、课程绩点的计算方法
以百分制记分的课程,60分及以上分数对应的课程绩点计算方法为:(百分制成绩-50)/10。具体绩点及以其他方式记分的课程绩点参见下表:
以百分制
记分的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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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五级制
记分的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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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两级制
记分的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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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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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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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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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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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绩
|
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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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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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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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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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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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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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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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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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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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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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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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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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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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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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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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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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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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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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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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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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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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考及格的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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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分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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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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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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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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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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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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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课程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课程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该课程成绩对应的绩点。
四、课程平均学分绩点(GPA)的计算方法
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课程1学分绩点+课程2学分绩点+……+课程n学分绩点)/课程总学分。
在计算学生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时,相应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内规定的所有教学环节和课程(含必修课、选修课、公共课、专业课、实践环节等),均纳入计算范围。
五、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6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