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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16-09-12  查看次数:

 

为加强对学生成绩的管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便于对学生学习成绩做出科学合理评价,对《邢台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邢学院教字〔2013〕108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我校普通本专科学生实行学分绩点制,满分为5.0。
二、课程绩点的计算方法
以百分制记分的课程,60分及以上分数对应的课程绩点计算方法为:(百分制成绩-50)/10。具体绩点及以其他方式记分的课程绩点参见下表:

以百分制
记分的课程
 
以五级制
记分的课程
 
以两级制
记分的课程
成绩
绩点
成绩
绩点
成绩
绩点
90—100
4.0—5.0
优秀
4.5
通过
3.0
80—89
3.0—3.9
良好
3.5
不通过
0
70—79
2.0—2.9
中等
2.5
 
 
60—69
1.0—1.9
合格
1.5
补考及格的课程
60分以下
0
不合格
0
及格
1.0

三、课程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课程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该课程成绩对应的绩点。
四、课程平均学分绩点(GPA)的计算方法
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课程1学分绩点+课程2学分绩点+……+课程n学分绩点)/课程总学分。
在计算学生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时,相应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内规定的所有教学环节和课程(含必修课、选修课、公共课、专业课、实践环节等),均纳入计算范围。
五、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6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