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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学院双学士学位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6-09-12  查看次数:

 

为了规范双学位教育管理,提高双学士学位教育质量,根据《河北省高等学校双学士学位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开展双学士学位(以下简称“双学位教育”)教育,是我校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培养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的有效途径;是提高大学生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更好地满足大学生充分就业的具体措施。
第二条  双学位教育是指在校本科学生在保证完成主修专业学习任务、学有余力的情况下,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经自愿申请、学校选拔,同时跨学科门类修读另一专业的学位课程,达到学位授予条件后同时获得另一个学科门类学士学位的教育形式。
二 专业设置与要求
第三条  申报双学位教育的专业,应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具有完备的师资力量和培养条件。
第四条  凡举办双学位教育专业,须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并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河北省学位委员会审批。学校优先推荐特色专业及校内就业率较高的专业申报双学位教育。
第五条  双学位教育是学校本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校的本科教学管理体系
第六条  举办双学位教育的专业由学校统一组织制订相应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应包含本专业的核心课程。双学位课程及学分应与同名主修课程相同,不得减少核心课程修读数量,不得降低学分修读标准。
第七条  双学位教育采取单独编班、集中授课的方式进行。班级人数原则上不少于30人。
三 选拔与录取
第八条  双学位教育每年招生人数由教务处根据省学位办要求统一公布,原则上全校所有专业双学位教育的学生数不超过该年级本科学生总数的10%。
第九条  选拔及录取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学年秋季学期在本科二年级学生中进行选拔。
第十条  学生修读双学位教育必须跨学科门类选择专业,即选择与主修专业所属学科门类不同的另一专业进行学习,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二年级在校本科生,具备良好的身心素质,能够继续完成学业;
(二)在校学习期间政治思想表现优秀,无留降级处理和纪律处分;
(三)在校学习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有余力;
(四)符合辅修专业其它相关招生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修读双学位的学生须填写《邢台学院本科生修读双学士学位申请表》,经主修专业院(系、部)同意后,由教务处组织资格审查和具体选拔工作。
四 学籍管理
第十二条 录取学生名单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报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双学位教育专业学生单独编班,学生应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双学位教育学习资格。
第十四条 学生一经录取到双学位教育专业学习,不得变更辅修专业。
第十五条 学生应在主修专业毕业前,完成双学位专业的学习,确有特殊原因未能按时完成的,最长可延至主修专业毕业后一年。
五 教学安排与成绩考核
第十六条  双学位教育实行校院两级教学管理,执行学校现有教学管理标准。双学士专业开课院(系、部)负责具体实施,不得降低双学位教育修读标准。严格考试管理,单独组织学分认定考试。
第十七条  学生修读双学位教育,与主修专业存在学分相同、内容相近课程,取得主修专业课程学分后,可以在学期初向双学位教育专业所在院(系、部)提出免修申请,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免修。免修总学分累计不得超过双学士专业总学分的20%。
第十八条  双学位教育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应重修。重修后仍不及格,学生可自愿申请延长修业年限,注册学习,直至主修专业毕业后一年。
第十九条  学生在双学位教育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或终止其双学位教育学习资格:
(一)在主修专业学习中受到学业警示或留降级、退学处理者;
(二)双学位教育课程考核中,严重违反学术诚信者(如论文抄袭、考试作弊及违纪者);
(三)学生本人申请终止学习者;
(四)未按规定学籍注册者。
第二十条 经学校批准终止学习或被取消双学位教育资格的学生,其已经修读并考核合格的学分转为主修专业的公共选修课成绩。
第二十一条  双学位教育专业学习成绩在学生毕业时,由学生所在院(系、部)负责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六 学位授予
第二十二条 双学位教育学生授予双学位教育的条件,参照《邢台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未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者,不能授予辅修专业学位: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完成双学位教育的各项要求,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授予相应学科门类学士学位。双学位教育专业学位证书单独颁发,与主修专业统一编号,辅修专业证书上在专业前注明“辅修”字样。
 第二十五条  双学位教育学生另颁发辅修专业证书。主修专业未取得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者,不予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七 注册
第二十六条  双学位教育学费严格按照国家和河北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学生按照按学年缴纳学费。
第二十七条  学生接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进行缴费注册。逾期未缴费注册者,视为自动放弃双学位教育学习资格。
八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经邢台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一四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