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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学术不端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6-09-12  查看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工作,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邢台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中的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二章 职责要求
   第三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并取得成果,独立完成毕业论文(设计)。
第四条 指导教师对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学术诚信工作负有重要责任,必须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毕业论文(设计)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毕业论文(设计)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严格审查。
第五条 各院系部在防止毕业论文(设计)学术不端方面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位申请人和指导教师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教育,明确责任,规范毕业论文(设计)的组织管理工作程序。
(二)审核毕业论文(设计)的真实性、原创性。
(三)凡是发现有关人员存在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行为的嫌疑,可能存在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行为时,各院系部应及时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六条 学校论文工作及学位工作管理部门应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毕业论文(设计)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毕业论文(设计)的真实性、原创性。在防止毕业论文(设计)学术不端行为方面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学术诚信建设,认真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并对师生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
(二)健全毕业论文(设计)审查制度,组织对毕业论文(设计)重复率进行检测,每年应届毕业生抽测率不低于30%。
(三)负责做好毕业论文(设计)学术不端行为的检查、举报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等工作。
第三章 毕业论文(设计)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第七条 毕业论文(设计)抄袭剽窃的定义:  
抄袭是指在毕业论文(设计)中对于原著未经或基本未经修改的抄录,或者照搬他人已发表或者未发表的作品原文而不注明出处的行为。  
剽窃是指不正当使用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行为,包括以他人的成果作为自己论文的主题或者核心部分,或者使用他人成果不注明出处的行为。
第八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为毕业论文(设计)有抄袭剽窃行为:  
(一)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照搬他人作品或者复制他人成果的;
(二)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成果作为自己单独创作成果的;
(三)将他人受保护的实验数据、调研结论等成果作为自己学术论文的主要部分或实质性部分的;  
(四)使用他人的思想观点构成自己论文的全部、核心或主要观点的;  
(五)引用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表达、方案、资料、数据、图表、实验结果及分析、系统设计和问题解决办法等,未经授权或未注明出处的;  
(六)其它被邢台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为抄袭剽窃行为的。
第九条 已认定为有抄袭剽窃行为的论文,其抄袭剽窃程度分为轻度抄袭剽窃、中度抄袭剽窃、严重抄袭剽窃三类:
(一)毕业论文(设计)与他人已有论文、著作内容有少量重复,即重复率在30%-40%(含40%)的,可认定为轻度抄袭剽窃;  
(二)毕业论文(设计)与他人已有论文、著作内容有部分重复,即重复率达到40%-50%(含50%)的,可认定为中度抄袭剽窃;  
(三)毕业论文(设计)与他人已有论文、著作内容有较多重复,即重复率超过50%的;或全文引用均未注明来源出处、被普遍误认为是其原创的;或不论重复多少,其表述的核心思想、关键论证、关键数据图表抄袭剽窃他人的,可认定为严重抄袭剽窃;
以上所称“重复率”是指经系统检测,论文正文中有明确出处的总重合字数在论文正文总字数中所占的百分比,不同系统的检测结果以最高值为准。论文正文是指除目录、独创声明、参考文献、脚注尾注的所有部分。
(四)难以通过以上条件认定抄袭剽窃程度的,由邢台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
第十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为毕业论文(设计)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一)购买、出售毕业论文(设计)或者组织毕业论文(设计)买卖的,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毕业论文(设计)或者组织毕业论文(设计)代写的;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的;  
(三)在毕业论文(设计)中伪造或篡改研究成果、调查数据、实验数据或文献资料以及捏造事实的;  
(四)伪造注释的;  
(五)其它在论据材料或者观点结论上被邢台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为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四章  认定机构及程序
第十一条 论文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学术不端行为检查的组织与实施,通过论文检查、专家评审、论文答辩、他人举报等方式发现抄袭剽窃、弄虚作假行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存在抄袭剽窃、弄虚作假嫌疑的毕业论文(设计)进行认定,解决学术争议等事宜。  
第十二条 认定程序:
(一) 校内外各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举报权。学校论文工作管理部门对全校学生、各院系部对本部门学生、各指导教师对所指导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可采用计算机辅助审查和人工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及举报。
(二) 论文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受理工作。  
除被举报情况外,在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各个环节,由答辩委员会、评审专家、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相关职能部门认为毕业论文(设计)有存在抄袭剽窃、作假行为嫌疑的,可直接进入本条第三款的认定程序。
(三)论文工作管理部门将受理的举报材料或各部门初定的嫌疑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开展毕业论文(设计)抄袭剽窃、弄虚作假嫌疑的认定工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认定专家组,或委托相关院系部认定委员会,对受理材料进行核实、调查,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相关人员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最后将核查结果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委员会议,对受理的举报材料进行是否存在抄袭剽窃或弄虚作假行为以及程度等方面的认定。  
(四) 论文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公布被举报毕业论文(设计)的认定结果及处理意见,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指导教师以及相关院系部。
(五)如果举报人、被举报人、指导教师以及相关院系部等个人和单位对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有疑义,可在接到认定结果之日起5日内根据相关规定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复议结果为学校的最终认定结果。
第十三条 各职能部门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指导教师以及相关院系部的合法利益与名誉。认定过程中与当事人(指举报人、被举报人、指导教师等)有利益关系的,应主动回避。若当事人有充足的理由证明调查人员不宜参加,可以要求其回避,但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五章  认定结果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于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在毕业论文(设计)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论文作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其做出如下相应处理:  
(一)未取得学位的应届毕业生:  
被认定为轻度抄袭剽窃和中度抄袭剽窃的当事人,由相关学院对论文作者进行批评教育,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其做出责令修改论文、重新开题撰写论文直至取消答辩资格延迟申请答辩等处理。
被认定为严重抄袭剽窃的,或被认定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或因抄袭剽窃被责令延期答辩的,在第二次申请过程中再次被发现存在轻度及以上抄袭剽窃行为的,可给予其论文成绩按“0”分记,取消本次答辩资格,待下学年度重做论文的处理。
(二)已取得学位的往届毕业生:
 学生毕业后,毕业论文(设计)被认定为轻度抄袭剽窃和中度抄袭剽窃的当事人,由相关院系部对论文作者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修改或取消其论文成绩、重新撰写论文。自学校发出通知后的一年内重新申请毕业论文答辩,答辩通过则不注销其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答辩不通过,或逾期没有重新申请论文答辩,或再次被认定存在抄袭剽窃和弄虚作假行为的,注销其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并上报。  
学生毕业后,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直接取消其当年学位论文成绩,并注销其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毕业论文(设计)被认定为严重抄袭剽窃的;认定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十五条 对于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在毕业论文(设计)中存在抄袭剽窃及其它弄虚作假行为的论文作者的指导教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论文指导教师给予如下相应处理:  
(一)对于给予延迟答辩处理并重新申请论文答辩的当事人的指导教师,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调查,认定为因其失职而未能尽到相应责任的,由相关院系部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二)对于被认定毕业论文(设计)中存在抄袭剽窃、弄虚作假行为而被取消学位或注销学位证书的当事人的指导教师,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调查,认定为因其失职而未能尽到相应责任的,给予其全校通报批评处理。
(三)对于因指导教师严重失职、不负责任而导致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符合本条第一、二款之情形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经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调查、认定,由学校相关部门给予指导教师相应等级教学事故处分。
第十六条 因毕业论文(设计)学术不端行为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学校将毕业论文(设计)审查情况纳入对院系部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毕业论文(设计)作假或者毕业论文(设计)学术不端行为影响恶劣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提请学校对该院系部予以全校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邢台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16届毕业生起实行。
 
邢台学院
                           2016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