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我院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正确评价辅导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鼓励辅导员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邢台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暂行办法》(党字〔2009〕24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评原则。坚持 “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定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专职、兼职辅导员。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方式
第四条 辅导员的考评内容包括思想政治素质、理论政策水平、工作实绩、工作能力等方面。具体分为德、能、勤、绩、廉五个部分,重点考核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和工作实绩。
(一)德:
1. 政治觉悟: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方法和科学发展观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具有高度政治敏锐性和政治责任感,保持清醒的全局观和大局意识,组织性、纪律性强。
2. 政策理论水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了解学生教育、管理的一般规律和有关规定。
3. 工作作风:爱岗敬业,把工作放在首位;具有强烈的服务意识,以学生为中心,想学生之所想,急学生之所急,尊重学生,关心学生。
4. 为人师表:具备优良的道德素质,工作中以身作则,遵纪守法,在学生心目中树立起良好的师长形象,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5. 工作落实:高度重视学校布置的各项工作和任务,抓好落实。
(二)能:
1. 管理能力: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工作方法得当,效果明显;快速妥当处理、解决突发事件。
2. 表达能力:具备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写作能力。
3. 科研能力:结合本职工作开展科研调查活动,年内在各类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及获奖情况。
4. 创新能力:具有创新意识,创造性开展工作;探索学生工作中的新思路、新方法;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积极开展有特色、有影响的活动。
(三)勤:
1. 学年、学期工作计划的制定、执行和总结情况。
2. 经常组织政治理论学习,开展入学教育、毕业教育、形势教育、行为规范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等。
3. 坚持深入班级、宿舍,组织参加班级活动,加强工作调研,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正确解决突发事件和问题。
4. 按时参加校、院(系部)召开的各种会议、活动和培训。
5. 按要求及时完成学校和学院部署的各项任务,无延误现象。
6. 及时纠正和处理所负责工作范围内出现的不良行为和事件。
7. 认真记录重点事务和日常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四)绩:
1. 组织学生开展思想教育的效果。主要包括学生的思想觉悟、道德品质状况,培养学生骨干的数量和质量及入学教育、形势政策教育、行为规范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毕业教育的成果等。
2. 学生日常管理工作的效果。主要包括学生的品行评定、综合测评、各项评优;建立贫困生档案、对特殊学生(问题学生)的帮助;学生党员的培养、发展和教育情况等。
3. 基础文明建设取得的成绩。包括学生遵守校规校纪和学生在宿舍、教室、校园等公共场合遵守秩序情况。
4. 培养典型的情况。所负责的工作范围内,获得国家级、省级、校级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的数量。
5. 特色工作开展情况。本着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的宗旨,不断创新学生工作的理念、机制和方法,在创新中寻求学生工作的新突破与新发展,形成独具特色的工作,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五)廉:
1. 加强自身的建设,时刻做到自重、自醒、自警、自励、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以身作则,廉洁自律,洁身自好。
2. 在涉及原则问题时,不收受学生和家长的钱物,不吃请客饭,公正、公平对待每一位学生。
3. 在学生评奖评优和困难生认定过程中,不得有偏袒和营私舞弊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索、拿、卡、要,不得截留和挪用学生奖、助学金。
第五条 辅导员的考评实行院(系部)考核、学生评议、学生工作部(处)考评相结合的方式。院(系部)考核占50 %、学生评议占 30 %、学生工作部(处)考评占20%。
(一)院(系部)成立辅导员考核小组,小组成员由院(系部)学生工作主管领导、学管办主任、团委(总支)书记、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具体负责本院(系部)辅导员的考核工作。
(二)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全院辅导员考核工作的指导、督促,在院(系部)考核基础上评选院级优秀辅导员。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六条 辅导员的考评以学年为单位,每学年考评一次,一般在每学年末进行。评优条件需在一线辅导员岗位工作满一年的在职辅导员。
第七条 考评程序:
(一)个人述职:辅导员按考核的内容和要求,认真总结本学年工作, 撰写述职报告并述职。
(二)学生评议:学生工作部(处)组织辅导员所带班级部分(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比例抽选)学生,采取不记名打分方式(参考《邢台学院辅导员考核(学生)考评表》),对辅导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测评。
(三)院(系部)在审核辅导员个人述职基础上,主要结合日常考评情况,对辅导员履行职责进行综合评定(参考《邢台学院辅导员考核(院〈系部〉)考评表》),并将考核结果报学生工作部(处)。
(四)学生工作部(处)根据学校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做出评定,填写 《邢台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学生工作部)考评表》
(五)学生工作部(处)对整体考评情况进行量化汇总,审核确定考评结果,经学校审批后进行通报。
第四章 结果应用
第八条 考核的评价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9—80分);合格(79—60分);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等级。
第九条 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挂钩。
第十条 考核评优以学年为单位,两学期考核结果累加为学年评优依据。考核优秀者按考核分值,以辅导员总数30%(四舍五入)的比例,由学校授予“优秀辅导员” 称号,其结果等同于学校年度考核,指标单列。
第十一条 被授予校级“优秀辅导员” 称号的,学校推荐参评省级先进个人评选。连续三次以上评优,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考虑破格晋升相应辅导员职级。
第十二条 不参加校、院(系部)组织的辅导员技能比赛的(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取消评优资格;经教育无效者学生工作部(处)向学校提出解聘建议调离辅导员岗位。
第十三条 考核为不合格者,进行待岗或试岗学习培训;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将由学生工作部(处)向学校提出解聘建议调离辅导员岗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考核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考核的等级不得为优秀:
(一)因管理责任出现重大事故或集体性事件;
(二)所带班级学生平均成绩低于全系平均水平;
(三)所带班级学生违纪处分率达到3%及以上;
(四)全年累计因病因事离开本职岗位30天以上的;
(五)辅导员会议或培训无故缺席两次及以上的。
第十五条 考核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不合格或调离辅导员队伍: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治安拘留或刑事处罚;
(二)在学生中散布影响安定团结或四项基本原则言论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不接受工作任务或未能按时完成组织上交给的工作任务三次以上的;
(四)因疏于教育、管理导致发生严重违纪现象,造成恶劣影响,或发生突发事件,在正常情况下未能及时到达现场并妥善处理的;
(五)由于工作缺位或不到位,使学校、集体经济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
(六)在开展学生评优、评奖、评贷等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七)违反校级校规和职业道德,所要和收受学生钱财行为的;
(八)在辅导员工作考评中弄虚作假者。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