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加强对学生公寓的管理,优化育人环境,把学生公寓建设成为文明、整洁、安全、舒适的学生生活、活动场所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阵地,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我院有关学生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住和退宿
第一条 新生入住公寓时须持所在系(部)开据的住宿通知单到指定公寓办理入住手续。
第二条 学生必须在指定的房间和床位住宿,不准擅自调换。遇有学院规划调整时,应服从学院安排。
第三条 学生因学籍管理等原因需要改变学习期限的,需持有关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学生处公寓管理科办理退、住宿手续。凡因降级、复学等原因需要重新安排住宿的,按《邢台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符合条件后,重新到公寓管理科办理相关住宿手续。毕业或休、退学的学生,办完离校手续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三日内)离开公寓。
第四条 在学生公寓已办理入住手续者,原则上必须在学院住宿;未经批准擅自到校外住宿者,发生问题责任由学生自负,学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 学生就读期间,家庭所在地在邢台市区的,自愿申请在家住宿者,须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部)审核同意后与所在系(部)签订走读协议,并由学生处公寓管理科批准备案。申请材料包括本人申请、家长意见及辅导员、所在系(部)的批复意见。手续办理时间为每学年的6月份,其余时间不再办理。新生原则上不办理走读手续。
第六条 住宿费按学年收缴,学生住宿收费标准由上级主管部门及物价部门确定。学生退学、转学、休学、出国等原因中途停止住宿的,住宿费的退还数额按照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文件冀教财[2003]17号《关于向退学学生退还学费住宿费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七条 患有传染性疾病需隔离居住的学生,须持学院医院诊断证明书,由学生处公寓管理科另行在隔离区安排住宿。
第二章 环境卫生
第八条 学生应尊重公寓管理人员的劳动成果,养成良好生活行为习惯,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第九条 学生负责室内卫生。宿舍内要经常保持清洁,整齐有序,垃圾袋装化,放到指定地点。
第十条 注意搞好个人内务卫生,个人用品保持清洁、整齐。
第十一条 严禁向窗外、楼道泼水;严禁燃烧物品,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不得随地吐痰。公寓、宿舍门口及楼道内禁止堆放垃圾。不准将剩饭、剩菜倒入楼道内和水池、便池内。
第十二条 宿舍布置要整齐、美观、大方、文明、高雅,符合物品摆放规范要求;不得在门上、墙壁或柜厨上张贴影响室容的字画等,更不得在宿舍和楼道内涂写刻画、乱钉钉子,不准在楼道内踢足球、打篮球、打排球、骑自行车。
第十三条 学校将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形式对宿舍卫生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以学生教育管理通报形式,通报有关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发放各系(部)。
第三章 日常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提高警惕,增强安全意识,注意学生公寓内安全、防火、防盗等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 不得随意动用、损毁消防器材。严禁使用任何电热器、电饭锅等大功率电器;严禁私自拉线、接电;宿舍内不准点蜡烛;不准在公寓内烧水做饭;宿舍之间不得私自乱拉网线等。
第十六条 严禁在宿舍区内饲养小动物。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门卫会客制度,来访客人须经值班室登记后方可会见客人;学生宿舍不准留宿外人;不得租借宿舍内床位;男女生不能互串宿舍。
第十八条 公寓按时开关大门,公寓闭门后因特殊情况要进出的,应向值班人员出示证件,征得同意并予以登记;不按时归宿者,要主动向值班人员说明情况并做检讨,经检查证件并登记后方可进入。公寓开关大门时间:早6:00开门,晚10:30关门。
第十九条 未经学校学生处公寓管理科许可,不得在宿舍区内随意张贴关于招聘、商品买卖等广告,不得将小商小贩引入楼内进行交易,宿舍楼内不得搞经商活动。
第二十条 严禁打架斗殴、酗酒、打麻将、赌博、宿舍区内吸烟;不准在宿舍内张贴标语、大小字报;严禁搞迷信活动。
第二十一条 严禁携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宿舍;严禁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有毒物品(酒精、鞭炮、酒精炉、汽油等);严禁在宿舍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二条 严禁将淫秽书刊和不健康的音像制品等带进宿舍;在宿舍内不得登陆黄色网站,不得下载黄色、反动以及不健康的文件、照片;不得在网上发布传播黄色、反动、不健康的信息等。
第二十三条 提高警惕,严防各类恶性案件发生,发现盗情和其他案情或险情及可疑人员,要及时报告并主动配合,见义勇为,提供线索,消除隐患。
第二十四条 个人物品要妥善保管,携带大件物品外出时应向值班人员出示证件并予以登记。宿舍钥匙不准转借他人。
第四章 公共道德
第二十五条 宿舍成员要团结友爱,和睦相处,讲文明,懂礼貌,互帮互助。
第二十六条 遵守作息制度,保持公寓楼内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大声放音乐;不得进行其他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爱护公共设施,不得擅自增减和调换室内家具。
第二十八条 节约用电、用水,养成随手关灯,关水龙头的习惯。
第二十九条 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学院和系(部)的安全、卫生监督和检查,积极配合学院的各项工作安排。
第五章 其它
第三十条 违反上述规定者,将依据《邢台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的各类学生。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