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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2016届优秀毕业生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4-21  查看次数:

 

各院(系部):
根据《河北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邢台学院优秀学生奖励办法》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现将2016届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邢台学院2016届普通本科、专科毕业学生。
二、评选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程序、严格把关。
三、评选比例
评选比例为各院(系部)毕业生总人数的10%,按综合测评结果排序,前5%经学校审核后推荐为省级优秀毕业生,后5%经学校审核后认定为校级(市级)优秀毕业生(名额分配见附件一)。
 
四、评选标准
1.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
2.遵纪守法,道德高尚,行为文明,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有一定的影响和较好的群众基础。在校期间遵守国家法令、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规违纪行为。
3.勤奋学习,成绩优良,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能较好地运用所学专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在校期间综合测评成绩在本专业前15%以内。
4.在校期间,专科生至少两次,本科生至少三次获得一等奖学金和校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5.集体责任感强,积极参加集体活动,身心健康。
五、评选程序
1.各院(系部)拟定评选方案,发放至各毕业班级。
2.各班级组织初评,院(系部)学生奖励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初审,报所在院(系部)党委(总支、支部)审核。
3.各院(系部)讨论推荐后,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4.学生处对各院(系部)报送的推荐名单进行审核,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六、评选要求
1.各院(系部)要严格按分配名额和标准评选。报送后,不再补报或调整,不符合申报条件和评选程序的,一律取消评选资格,并不准补报。
2.各院(系部)要认真对待评选工作,坚持原则,严格程序。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骗取奖励的学生,取消评选资格,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因工作疏忽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严肃批评,并追究其责任。
3.请各院(系部)于2016年4月27日前将评选材料纸制版(包括《河北省普通高校优秀毕业生申报登记表》(附件二)、《邢台学院优秀毕业生申报登记表》(附件三)一式两份,院(系部)填写《邢台学院优秀毕业生情况统计表(附件四)、公示报告(附件五)签署意见后)及电子版的《邢台学院优秀毕业生情况统计记表》报送学生处。
  
电话:3650621  地点:教辅楼210室
 
 
 
                                                 学  生  处
                                                   2016年4月20日  


附件一邢台学院2016届优秀毕业生名额分配表
附件二河北省普通高校优秀毕业生申报登记表
附件三邢台学院优秀毕业生申报登记表
附件四邢台学院优秀毕业生情况统计表
附件五邢台学院优秀毕业生公示报告